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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国土资源部:核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5-30 23:13

1999年5月 科工改字[1999]225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文件精神,做好核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特制定核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核地勘队伍的基本情况

  核地勘队伍组建于1955年,现有6个地区性地质局、52个地质大队以及研究院所、工厂、医院等90个县团级以上企事业单位,分布于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截止1998年底,共有在职职工33149人,离退休职工31017人,资产总额32.24亿元,负债总额18.24亿元,净资产14亿元。

  四十多年来,核地勘单位艰苦奋斗,默默奉献,形成了一支具有优良传统和作风、技术力量雄厚的专业队伍,为核工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探明的铀矿储量满足了我国核武器发展和军用核燃料生产的需要,也为核电的发展提供了资源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核地质系统认真贯彻"保军转民"的方针,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开展综合找矿,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现行的核地质工作管理体制也存在不少问题:队伍庞大,机制不活,人才、技术资源不能优化配置,不适应核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核地质工作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不利于大多数核地勘单位与地方经济融合,需要进行结构性调整。

  二、改革的依据和目标

  党中央、国务院对核地质事业的改革和发展非常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做出的"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可以从所属地勘队伍中保留一支从事放射性矿产勘查的精干队伍,其余与原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同步进行属地化、企业化改革"的决定,明确了核地勘队伍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按照这一要求,核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新的核地质工作体制;保留一支精干的核地质勘查队伍,承担国家放射性矿产资源的战略性勘查任务,满足国家对铀资源的需求;绝大多数核地勘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并逐步实施企业化经营。

  三、改革的具体方案

  (一)保留一支精干的核地质勘查队伍,承担国家放射性矿产资源战略性勘查任务。这支队伍共13个单位,在职职工3138人,离退休职工2333人。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地质总局改建为中国核工业地质局,并组建核工业地质调查院,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核工业地质调查院以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为其业务支撑单位,承担国家放射性矿产地质勘查的规划、立项、组织实施等工作。以6个地区核地质研究所为主体,组建6个核工业地质调查分院,承担覆盖全国的放射性矿产地质勘查任务。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核工业西北地质局二一六大队、核工业西北地质局二八大队、核工业东北地质局二四三大队作为专业勘查队伍,承担重点地区的放射性矿产地质勘查施工任务。

  保留的核地勘单位要引入竟争机制,改进技术装备,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形成核地质调查院与专业勘查队伍紧密结合的格局,确保完成国家基础性、战略性放射性矿产地质勘查任务。

  在华东、中南、西北、东北、华南、西南6个地区以6个研究所为依托,分别设立放射性矿产地质管理办公室,作为中国核工业地质局的派出机构,编制15-20人,从6个研究所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人员实行聘任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委托,协助管理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和放射性矿产地质档案资料;进行科技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参与国土资源大调查,组织区域性放射性环境调查;负责计量模型、标准源等放射性材料和物质的管理以及废渣治理的管理工作。

  为加强铀矿地质勘查工作及核地质档案资料的安全,原核工业各地区性档案馆由中国核工业地质局统一管理,日常工作可委托放射性矿产地质管理办公室负责。

  未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队伍,其地勘费基数保留,并通过现有渠道划拨中国核工业地质局,集中安排用于放射性矿产地质勘查工作。

  (二)绝大多数核地质勘查队伍实行属地化管理

  原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直接管理的地勘队伍,除拟保留的13个单位外,其余分布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7个单位划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共有在职职工30011人,离退休职工28684人。

  6个地质局所在省的48个地勘单位(共有在职职工17898人,离退休职15479人),以省为单元,整体属地化,原核工业××地质局改为××(省)核工业地质局,属事业单位,由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属地化后在省实行财务计划单列,并对所在省的原核地勘队伍实行统一管理。其余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9个单位(共有在职职工12113人,离退休职工13205人)属地化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不再层层下放。

  核地勘单位属地化管理今年内完成。划归各省(区、市)管理的核地勘单位,其资产、债权、债务、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一并划转。有关划转的具体事宜,由国防科工委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四、属地化后的核地勘队伍与原地矿部的队伍同步按照相同原则进行改革,享受国务院确定的六项优惠政策考虑到核行业的特殊性,为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和改制工作的平稳过渡,在转制过程中,核地勘队伍可继续执行现行的劳动工资制度(如事业津贴、工资待遇等);待企业化改制工作完成后,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行企业劳动用人制度和企业工资制度;根据国家对地勘单位的统一要求,核地勘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基金统筹;核地勘单位现享受国家给予的军转民、三线调迁等政策给予保留;核地质系统转民过程中组建的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保留,由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归口管理;核地勘单位现有的地勘费总数中用于地质工作、人员分流等费用,可进行调整。

  五、实施步骤

  1.国防科工委组织核地质体制改革工作小组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报情况,共同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2.国防科工委组织交接工作组,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洽谈核地勘队伍属地化管理的有关事宜,形成会商纪要。

  3.财政部会同国防科工委具体办理有关1998年地勘费支出预算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划转手续。

  4.中国核工业地质局对保留的核地勘单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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